EB-5規則允許在I-526申請被拒絕的情況下,新商業企業(或就業創造實體)向EB-5投資者提供直接擔保。
風險要求意味著EB-5投資者的資本必須完全投資於創造就業機會的活動,既有損失的風險,也有獲利的機會。NCE不能保證在固定日期或固定金額的資本返還。
EB-5規則允許NCE和JCE或其他第三方之間進行間接擔保。在這裏,NCE會收到非EB-5項目中常見的擔保,以降低商業風險,而不是直接向EB-5投資者提供擔保。這些擔保,如施工完工擔保,有助於確保項目順利完工,以滿足EB-5投資者的就業創造要求,並返還EB-5資本。
風險要求並不意味著EB-5投資者必須進行風險投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