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時候EB-5投資者會改變主意,不想繼續申請EB-5簽證。或者,他們能夠通過與美國公民結婚或其他簽證類別(如EB-1或EB-2)獲得綠卡。
雖然EB-5投資者可以通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其撤回EB-5申請的意向,但他們無法在5年期限結束前撤回其EB-5資本。
這主要有兩個原因:(1)EB-5有一個風險要求,即在不損害綠卡資格的情況下,不允許有擔保的贖回或撤回機製;(2)EB-5基金已投資於創造就業機會的活動。在項目完成並償還EB-5資金之前,在不影響項目和其他EB-5投資者的綠卡資格的情況下,很難從項目中期開發中撤回資金。